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部门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委员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地大党发[2020]63号)相关要求及精神,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形式主要是指处务会。
第四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依法决策原则和规范程序原则。
第二章 决策的事项范围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部门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和上级党组织工作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及学校党委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学校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等的重要事项。
(三)贯彻落实学校整体改革和发展规划的政策、方针,涉及部门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事项。
(四)涉及部门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部门专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
(六)部门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七)机构设置及调整、人员编制、岗位职责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八)部门职工薪酬分配方案及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九)部门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预算执行情况。
(十)部门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一)部门授予和推荐至上级党委、学校或管理研究协会授予校、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事项。
(十二)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部门内设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部门内设干部的任免。
按上级和学校精神对后备干部的推荐和选拔。
岗位聘用及聘期考核内部评议和推荐。
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部门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部门重要基本建设项目、房屋修缮项目、信息化建设等重大事项。
(二)部门大型活动方案等。
(三)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事项是指超过部门党政领导权限范围内的资金使用。
(一)未列入预算,专项经费在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其他应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的基本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论证,要经过充分的民主论证。涉及部门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要广泛听取征求职工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论证和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十条 参与“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已经作出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如有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的议事规则和基本程序,按照《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处务会议事规程》执行。
第四章 决策的实施和保障
第十二条 施行决策回避。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施行决策报告。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报告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决策执行机制。严格按处务会会议纪要落实执行,明确决策事项落实内容、落实要求、承办责任人/责任科室和办结时限。对超过办结时限仍未完成的决策事项,列入重点督办事项进行督查督办。
第十五条 推进决策考核和评价。部门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年度考核内容以及考察、考核和任免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落实决策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
(三)未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
(四)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
(五)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部门综合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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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