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部门库房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结合部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的库房是指由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管理的用于存放教学实验材料、实习装备、待报废设备类资产、实验室安全管理用品等物资的场所。
第二条 库房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各类物资由对应分管科室负责,明确一名主要负责人;任何人不准增配库房钥匙,如因工作需要必须配备钥匙,要经库房分管科室负责人同意并报综合信息科批准。
第三条 物资摆放应遵循安全合理、成列成行、易于盘点的原则;通道不得乱堆放物品,保持库房环境的干净整洁;对易燃、易爆等物资要严格按规定专库分类存放,不得混放;针对特定物资保持适当通风条件。
第四条 库房管理人员对库存物资做好造册登记;做到日常物资随时清点、重点物资抽查清点、年末全面清点,保障账实相符;如发生盘亏、盘盈等情况,必须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条 离开库房时,注意检查水电、关好门窗,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库房内严禁吸烟;定期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杜绝安全隐患,确保库房安全。
第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全处各科室和职工遵照执行。各科室应依据所分管库房物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并报综合信息科备案。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202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