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出差人员管理,有效控制差旅费的支出,根据学校财务相关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并凭票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从严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出差。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处长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类别 |
对应人员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一类 |
院士和相当于院士人员、 省部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 |
火车软席,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 |
岗位工资在五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岗位人员 |
火车软席,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三类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二、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据实报销,按人均标准实行上限控制。住宿费应与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再单独报销住宿费。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三、伙食补助费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按自然天数包干发放,其中出差地为青海、新疆、西藏的,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100元。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国内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人·天
序号 |
出差地区 |
住宿费标准 |
伙食 补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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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类 |
二类 |
三类 |
|||
1 |
北京市 |
1100 |
700 |
500 |
100 |
2 |
上海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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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南省海口市、 三亚市、三沙市 |
||||
4 |
山东省 |
900 |
600 |
500 |
100 |
5 |
江苏省 |
||||
6 |
浙江省 |
||||
7 |
福建省 |
||||
8 |
河南省 |
||||
9 |
广东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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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四川省 |
||||
11 |
云南省 |
||||
12 |
西藏区 |
800 |
500 |
400 |
120 |
13 |
新疆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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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青海省 |
||||
15 |
其他地区 |
800 |
500 |
400 |
100 |
注:一类人员差旅标准对应人员是指院士和相当于院士人员、省部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二类人员差旅标准对应人员是指岗位工资在五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岗位人员;三类人员差旅标准对应人员是指其余人员。
四、市内交通费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产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不再报销相关市内交通票据。
因市内交通费采取包干形式,出差人员可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出行(地铁、公交车、出租车等),原则上不再安排接送站。
五、有关差旅费报销的其他规定
出差人员出差前须填写《差旅审批单》,经处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出行。若未按要求办理,差旅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应在差旅结束后3个月内(以返程抵汉日期为准,遇节假日和寒暑假顺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逾期将不予报销。
出差发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发票遗失,视同无住宿费发票,其余费用均不得报销。
差旅费票据时间在春节法定假期的,不计发春节假期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六、其他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可以购买交通意外险一份,多买费用自付,单位已购买交通意外保险年票的,不再重复购买。
学校不鼓励自驾车出差。确有工作需要,出差人应填写《自驾(租)车出差申请单》(请在财务处主页下载),经处领导审批后,凭路桥费票据、出差区间和时段内的燃油费发票据实报销。因自驾车引起的安全问题,由出差人员承担。
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全处各科室和职工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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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