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发表时间:2016-11-09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精神及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制度、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高压气瓶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等。

第三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严格责任和工作体系。校长是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统一协调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各二级单位正职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副院长(主任)任领导小组成员。

第四条  学校对实验室技术安全分类管理。全校实验室主要分为六大类型:材料化学类、易燃易爆类、工程机械类、环境生物类、辐射类、一般电气类。

各类型实验室的新建、改扩建、搬迁均须达到或超过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的基础性标准。新建实验室必须达到或超过相应类型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基础性标准,在完成申报备案和技术安全论证后方可建设;已经建成的实验室将逐步按照相应类型的技术安全基础性标准进行规范整改,科研实验室自筹整改费用,学校统筹安排本科教学实验室的技术安全规范整改工作。

第五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技术安全的“二层”责任承诺制。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负责“第一层”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制订、修订、制作、发放等工作,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与各学院(中心、室)正职签订实验室技术安全年度承诺责任书(一层),各学院(中心、室)负责制定“第二层”安全责任书的规则并与本单位各实验室负责人签订实验室技术安全年度承诺责任书(二层),并监督各实验室的上墙张贴及执行工作。

第二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学院(中心、室)为成员单位,下设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和实验室技术安全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其中,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与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负责人兼任;专家小组由领导小组推荐的5名校内专家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贯彻落实国家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高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指导学校制订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规划、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家小组落实相关工作等。

专家小组主要职责:实验室建设安全规范评估以及实验室安全环境评估;新建实验室技术安全标准的论证与验收;大型仪器的采购项目实验室技术安全方案的论证与审查;提出原有实验室技术安全标准的规范整改意见;对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提出建议等。

第七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采取“集中领导、责任分担”的管理工作体系。学校各相关部门职责:

(一)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是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和落实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订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规划,制订和完善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落实和执行,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制订并实施实验室技术安全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新建实验室技术安全基础性标准的规范工作,组织实验室技术安全建设项目的申报、审查与验收;

3.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重点是化学、辐射、实验废弃物等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对技术安全特殊岗位(如从事有害健康工种)工作人员待遇提出政策建议;

4.组织检查与督查实验室技术安全,督促整改安全隐患;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年度先进评比;组织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知识宣传。

(二)保卫处是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监管与检查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实验室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以及消防器材的更新等工作;负责校内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购置、存贮、运输、使用、销毁的审批、安全监督等工作的审查与备案,依法督促有关单位管理好危险化学品。

(三)研究生院是科研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研究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协助安排研究生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和安全考试相关事宜。

(四)教务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本科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辅助事宜,协助安排实验室安全培训场所和安全考试相关事宜。

(五)学生工作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协管部门,负责提供所有参加实验室安全在线考试本科生的相关电子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六)校医院是应急处理抢救责任部门,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的组织、培训和事故应急处理抢救事宜。

第八条  各学院(课部)、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单位正职是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是执行责任人,实验中心主任是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联络员。第一责任人应敦促执行责任人、安全联络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二)根据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等相关文件精神,针对本单位技术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技术安全类型的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督促三级单位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与各类实验室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不定期组织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协助学校定期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本单位新建实验室技术安全方案的申报、验收工作,并落实本单位已经建成实验室技术安全的规范整改工作;

(六)组织本单位师生参加实验室技术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并按照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分类,严格执行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制度。

有关第一责任人、执行责任人、安全联络员在实验室安全事故中的责任划分由学校另文规定。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的技术安全管理及发生的责任事故负全部责任。实验室负责人可以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并由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挂牌公示,实验室负责人和指定的专任负责人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

(二)严格执行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制度,严格监督实验室安全准入卡的佩戴工作;

(三)根据实验室技术安全类型,负责对本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备案,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

(四)负责本实验室技术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好本实验室内的危险物品管理台帐(包括放射性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生物标本台帐等),做好每日安全自查记录;

(五)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监督并禁止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

(六)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环境卫生自查,配合学校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对实验室技术安全和自身安全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自觉佩戴实验室安全准入卡;

(二)遵循实验室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提出异议并拒绝实验继续开展,并向主管部门举报;

(四)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了解实验室技术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六)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一条  新建实验室必须达到或超过相应类型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基础性标准(见附件),在完成申报备案和技术安全论证后方可建设;已经建成的实验室将逐步按照相应类型的技术安全基础性标准进行规范整改;科研实验室自筹整改费用;本科教学实验室的技术安全规范由学校统筹安排整改工作。

(一)新建实验室(教学、科研)必须建设门禁系统,学校将逐步推进门禁系统与实验室安全准入卡相结合的工作。

(二)本科教学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各学院(课部)、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新建本科教学实验室必须按照实验室技术安全类型填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新建实验室技术安全论证报告》,新建实验室属于多种安全类型的,须在《论证报告》中分别说明达到或高于各自类型基础性标准的条件,在申报时一并提交给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实验室管理科,并由实验室管理科将《论证报告》转交实验室技术安全科,由实验室技术安全科审查报备后方可进入评审阶段。

(三)科研类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各学院(课部)、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新建科研类实验室必须按照实验室技术安全类型分别填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新建实验室技术安全论证报告》,新建实验室属于多种安全类型的,须在《论证报告》中分别说明达到或高于各自类别基础性标准的条件,并将《论证报告》提交给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实验室技术安全科,由其组织实验室技术安全专家小组进行审查备案,必要时听取建设单位专门汇报。实验室建设完成后,由专家组依据《论证报告》对实验室进行技术安全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大型仪器的采购项目在论证环节须单独提交《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实验室技术安全论证报告》,说明达到或高于所属安全类型基础性标准的条件,由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技术安全科审查通过后可以进入下一阶段的流程,安全科审查提出异议的,须由采购单位重新调整实验室技术安全整改路线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流程。

(五)已经建成实验室的搬迁、改扩建视同新建实验室,必须建设门禁系统,按照相应的实验室技术安全类型对应第十一条第(二)、(三)、(四)款等类别分别填报《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新建实验室技术安全论证报告》并完成相应程序。

第十二条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准入制度指对进入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理工类等单位实验室的教师、实验员、学生进行挂牌上岗、规范管理标准的安全制度。

(一)进入实验室的教职员工(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实验室安全准入卡,标明姓名(工号)、单位、照片、岗位。

(二)进入实验室的校外人员必须佩带准入卡,标明准入卡编号。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接待校外人员时,必须登记来访人员信息并回收准入卡。

(三)进入实验室的大三及以上年级的本科生、研究生实行挂牌准入制度,学生必须佩戴准入卡,方可进入实验室,准入卡标明姓名(学号)、单位、照片。

大二及以下年级本科生准入卡的佩戴工作由各学院(课部)自主研究决定,并报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备案。

实验室安全准入卡获得的唯一条件:参加由实验室安全管理科组织的实验室安全考试,并成绩合格(85分以上)。

(四)本科生、研究生每次进入实验室,必须进行现场培训后方可参加实验操作,培训内容以本次实验(课)相关的安全知识为主。

(五)学校将结合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完善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准入的管理条件,逐步推进实验室门禁系统与实验室安全准入卡相结合,促进学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范。

第四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分类管理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文件(地大校办字〔2012〕46号)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要特别加强对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具体见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作好详细记录台账;该提示的地方要贴统一的安全标志进行提示。

第十四条  高压气瓶安全管理。高压气瓶的危险主要是气体泄露造成人员中毒或爆炸、火灾等使实验室房屋、仪器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地大校办字〔2012〕46号),加强对易燃、易爆、腐蚀、助燃、剧毒压缩气体的管理。使用单位须向有资质的供应商购买高压气瓶,在购买后须按要求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一)新建实验室禁止高压气瓶直接进实验室,必须委托专业公司建设独立的高压气瓶供气房,所有气源须经专用管线接入实验室,供气房由专业公司做防爆处理,并根据不同的气体安装相应的防泄漏探测装置。改、扩建实验室以及搬迁后重新建设的实验室安全要求与新建实验室等同。

(二)已建成实验室须逐步整改落实高压气瓶管理规定。高压气瓶必须存放在符合技术安全要求的地方(单独房间或防爆柜内),并张贴警示标签;化学性质相抵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的不同类高压气瓶严禁混合存放;高压气瓶不可靠近热源和火源;易燃和助燃气瓶要保持距离,分开存放,使用时要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三)高压气瓶应按期进行技术检验和日常维护,发现有不正常现象要及时处理,并做出认真记录;不得使用过期、未经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要经常检查易燃、易爆或有毒介质的高压气体管道、接头、开关及器具是否有泄漏,在室内须安装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

(四)各实验室在向供应商购买高压气体时,应与供应商明确废旧气瓶的后续回收处置渠道和方式,签订回收合同并按照合同期限更换和清理所购买的高压气体废旧钢瓶。

第十五条  生物安全管理。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具体见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以及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地大校办字〔2012〕46号),加强生物类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实验动物尸体必须先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如高温高压灭菌、辐照灭菌等),包装好贴上标签后自行暂存,随后送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实验后或正常死亡的动物尸体;对实验教学人员和学生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教育和防护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第十六条  辐射安全管理。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地大校办字〔2012〕46号),在《辐射安全许可证》规定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应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对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方面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须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2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

各单位购买、管理、处置含有非豁免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仪器设备时,须向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实验室技术安全科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入后续工作程序。

采购单位指定专人填写《同位素(射线类装置)使用申请表》,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单位公章后报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登记备案、审核后,再带齐相关资料到政府环境主管部门上报审核签批。如果所购放射源或射线装置的工作场所不变,只需到环保局进行登记即可;若工作场所变更,必须先进行环评审批,由环保局在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许可证上进行补充登记更新后,方可采购。若所购放射源或射线装置高于辐射安全许可证上的许可标准,必须在购买前到环保主管部门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升级手续,相关手续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各申购人自理。

第十七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实验废弃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的相关文件规定(地大校办字〔2012〕46号),各单位分类收集、集中储存。

实验室废弃物(废液、固体废物、废气,简称“三废”)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学校建设实验室废弃物暂存仓库,由职能部门于每月25日集中上门收取“三废”。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  水电安全管理。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一)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或电器设施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以免触电或燃烧;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有人触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或用绝缘物体将电线与人体分离后,再实施抢救。

(二)除工作需要外,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因工作需要开机过夜的,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三)化学类实验室一般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他加热设备替代时,可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学院实验中心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四)实验室要杜绝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情况,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管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所有具备有效物理空间的实验室房间均需纳入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范畴(具体管理办法另文规定)。每个实验室房间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一) 节假日或夜间(晚11时之后)进行实验教学和研究实验,事先必须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并在院主管安全领导处备案后方可进行;学生做实验时,必须有指导教师在场。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他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实验大楼必须保留备用钥匙,由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以及用电炊壶烧水,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六)按照学科性质需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学生做实验时,应穿戴必要的防护服,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按规定穿防护服装,佩戴手套、护目镜等。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其他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技术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五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技术安全与卫生检查。各学院(课部)、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实验中心(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经常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

(一) 各学院(课部)、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实验中心(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技术安全与卫生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每次检查结束后,各学院(课部)、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须将检查结果形成报告,报送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由其汇总存档或网上通报。

(二) 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将予以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三)实验室安全检查合作伙伴计划。学校将聘请退休教师成立实验室安全检查督导组,在学校网站设立实验室安全通报专栏,督导组不定期对全校实验室进行专项突击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拍照、网上通报、敦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安全隐患整改。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学院(课部)、国家或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中心)、保卫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安全隐患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书面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醒目张贴,严格监督执行。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新建实验室技术安全分类

基础性标准

 


附件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

新建实验室技术安全分类基础性标准

 

学校新建实验室必须达到或超过相应类型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基础性标准,在完成申报备案和技术安全论证后方可建设;已经建成的实验室将逐步按照相应类型的技术安全基础性标准进行规范整改,科研实验室自筹整改费用,学校分步完成本科教学实验室的技术安全规范整改工作。

一、新建材料化学类实验室技术安全基础性标准

1.给排水:实验室进水统一为自来水,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可以增加纯净水进水;实验室排水通道根据实验室性质安装防酸碱和有机物腐蚀的PVC管道或金属管道与市政排污管道相通。

2.化学废弃物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设置有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和标识实验废弃物品(含放射性废弃物)、残留溶液、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后处理。

3.安全防护:实验室物理空间内必须建立喷淋系统,喷淋系统花洒下不得堆放杂物;在生活用水排污池必须配置洗眼器,洗眼器出水龙头应朝上喷洒,且龙头控制开关为一键按压连续出水。

4.用电:高温室验室和机械工程类实验室建设有“双负荷供电系统”,即220V用电和380V用电互相独立,其他类实验室按需求负荷建设,实验室禁止使用地插。

5.用气:须明确标志实验用气体的种类和性质,禁止易燃易爆高压气瓶直接进实验室,必须建设有独立的高压气瓶供气房,所有气源经专用管线接入实验室,供气房需做防爆和通风处理,并根据不同的气体类型在供气房(及管线通道)和实验室安装相应的防泄漏探测装置。

6.通风:必须建设与实验室相配套的通风设施,通风设施的出风口一般要求设置在楼顶或高处,要充分顾及对周边环境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有毒、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须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禁止直排。

7.化学品存放:配置相应的化学品存放专用试剂柜,易挥化学品必须存放在通风试剂柜中。

8.消防:必须在显眼的位置张贴逃生路线,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器材,并标识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二、新建易燃易爆类实验室技术安全基础性要求

1.给排水:实验室进水统一为自来水,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可以增加纯净水进水;实验室排水通道根据实验室性质安装防酸碱和有机物腐蚀的PVC管道或金属管道与市政排污管道相通。

2.化学废弃物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设置有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和标识实验废弃物品(含放射性废弃物)、残留溶液、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后处理。

3.安全防护:实验室物理空间内必须建立喷淋系统,喷淋系统花洒下不得堆放杂物;在生活用水排污池必须配置洗眼器,洗眼器出水龙头应朝上喷洒,且龙头控制开关为一键按压连续出水。

4.用电:高温室验室和机械工程类实验室建设有“双负荷供电系统”,即220V用电和380V用电互相独立,其他类实验室按需求负荷建设,实验室禁止使用地插。

5.用气:须明确标志实验用气体的种类和性质,禁止易燃易爆高压气瓶直接进实验室,必须建设有独立的高压气瓶供气房,所有气源经专用管线接入实验室,供气房需做防爆和通风处理,并根据不同的气体类型在供气房(及管线通道)和实验室安装相应的防泄漏探测装置。

6.通风:必须建设与实验室相配套的通风设施,通风设施的出风口一般要求设置在楼顶或高处,要充分顾及对周边环境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有毒、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须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禁止直排。

7.化学品存放:配置相应的化学品存放专用试剂柜,易挥化学品必须存放在通风试剂柜中。

8.消防:必须在显眼的位置张贴逃生路线,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器材,并标识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新建生物环境类实验室技术安全基础性要求

1.给排水:实验室进水统一为自来水,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可以增加纯净水进水;实验室排水通道根据实验室性质安装防酸碱和有机物腐蚀的PVC管道或金属管道与市政排污管道相通。

2.化学废弃物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设置有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和标识实验废弃物品(含放射性废弃物)、残留溶液、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后处理。

3.实验室废物:实验用动物尸体必须用专用容器盛放,进行无害处理后掩埋,日清日结。

4.安全防护:实验室物理空间内必须建立喷淋系统,喷淋系统花洒下不得堆放杂物;在生活用水排污池必须配置洗眼器,洗眼器出水龙头应朝上喷洒,且龙头控制开关为一键按压连续出水。

5.用电:高温室验室和机械工程类实验室建设有“双负荷供电系统”,即220V用电和380V用电互相独立,其他类实验室按需求负荷建设,实验室禁止使用地插。

6.通风:必须建设与实验室相配套的通风设施,通风设施的出风口一般要求设置在楼顶或高处,要充分顾及对周边环境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有毒、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须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禁止直排。

7.化学品存放:配置相应的化学品存放专用试剂柜,易挥化学品必须存放在通风试剂柜中。

8.消防:必须在显眼的位置张贴逃生路线,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器材,并标识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新建工程机械类实验室技术安全基础性要求

1.给排水:实验室进水统一为自来水,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可以增加纯净水进水;实验室排水通道根据实验室性质安装防酸碱和有机物腐蚀的PVC管道或金属管道与市政排污管道相通;其中,岩样、土样实验样品的制备与废物的处理,实验废水的排放与现有污水管道分开,单独收集处理,达标排放;实验用泥浆循环系统中的循环液须建设独立沉淀池,专用循环通道加盖板,沉淀池中沉淀物集中处理,达标排放。

2.化学废弃物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设置有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和标识实验废弃物品(含放射性废弃物)、残留溶液、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后处理。

3.安全防护:实验室物理空间内必须建立喷淋系统,喷淋系统花洒下不得堆放杂物;在生活用水排污池必须配置洗眼器,洗眼器出水龙头应朝上喷洒,且龙头控制开关为一键按压连续出水。

4.用电:高温室验室和机械工程类实验室建设有“双负荷供电系统”,即220V用电和380V用电互相独立,其他类实验室按需求负荷建设,实验室禁止使用地插。

5.用气:须明确标志实验用气体的种类和性质,禁止易燃易爆高压气瓶直接进实验室,必须建设有独立的高压气瓶供气房,所有气源经专用管线接入实验室,供气房需做防爆和通风处理,并根据不同的气体类型在供气房(及管线通道)和实验室安装相应的防泄漏探测装置。

6.通风:必须建设与实验室相配套的通风设施,通风设施的出风口一般要求设置在楼顶或高处,要充分顾及对周边环境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有毒、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须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禁止直排。

7.化学品存放:配置相应的化学品存放专用试剂柜,易挥化学品必须存放在通风试剂柜中。

8.消防:必须在显眼的位置张贴逃生路线,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器材,并标识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五、新建辐射类实验室技术安全基础性要求

1.给排水:实验室进水统一为自来水,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可以增加纯净水进水;;实验室排水通道根据实验室性质安装防酸碱和有机物腐蚀的PVC管道或金属管道与市政排污管道相通。

2.化学废弃物管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设置有专用容器分类收集和标识实验废弃物品(含放射性废弃物)、残留溶液、废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后处理。

3.用电:按需求负荷建设,实验室禁止使用地插。

4.通风:必须建设与实验室相配套的通风设施,通风设施的出风口一般要求设置在楼顶或高处,要充分顾及对周边环境和人类活动的影响,有毒、有刺激性气味的气体须经过处理后才能排放,禁止直排。

5.消防:必须在显眼的位置张贴逃生路线,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器材,并标识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6.实验室建设: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辐射防护设施设计方案及相关文件,必须报上级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类别有提升的情况下,须经政府环保主管部门环评审批。竣工后须经环保、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验收同意,获得许可登记后方可启用。

7.实验室防护:辐射工作场所必须安装防盗、防火、防泄漏设施,根据涉源级别,辐射工作场所的入口处必须放置相应的辐射警示标志和工作信号,防止无关人员靠近。

六、新建一般电气类实验室技术安全基础性要求

1.给排水:实验室进水统一为自来水,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可以增加纯净水进水;实验室排水通道根据实验室性质安装防酸碱和有机物腐蚀的PVC管道或金属管道与市政排污管道相通。

2.实验室用电:按需求负荷标准建设。

3.消防:必须在显眼的位置张贴逃生路线,配备足够数量和种类的消防器材,并标识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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