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学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水平,把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实验室建设成“体制规范、管理科学、满足需要、设备先进”的人才培养基地,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关于实施学术卓越计划的意见》(地大发[2014]2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实验室是开展教学的重要场所,它包括基础课实验室、专业实验室和承担一定教学任务的科研实验室。
第三条 教学实验室通过为实验教学、创新学习、科学研究提供实验条件,训练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科学精神和科学思维,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
第四条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学实验室的建设遵循实验室建设规划的总体要求,从学校实际出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实施。
第二章 教学实验室建设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 涉及学校教学实验室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需遵循学校规定,由实验室工作方面的专家集体研究、论证、评审后决定。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作为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教学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七条 各学院(课部)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本单位教学实验室建设工作,保障和督促本单位实验室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学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制管理。
第三章 教学实验室建设的项目制内容
第九条 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学实验室建设的四项原则:
(一)符合教学计划的原则:学院(课部)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从教学需要出发,提出当年实验室建设需求,重点是面向新增专业、重点专业、优势专业、公共课和公共平台的实验室建设。
(二)纳入学院(课部)实验室规划体系的原则:各学院(课部)科学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规划体系,逐年推进,分步实施实验室建设。
(三)统筹兼顾、科学配置资源的原则:鼓励资源共享,杜绝重复建设;统筹本科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建设,多种措施推进教学实验室和科研实验室的一体化,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
(四)多渠道筹资建设的原则:鼓励各学院(课部)积极申请配套经费,多渠道筹措资金投入教学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的程序及相关要求
(一)论证:各单位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从构建和完善实验教学体系出发,组织学院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进行充分论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申报。
(二)申报:学院(课部)完成对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设备配置的合理性论证后,项目负责人认真填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学院审核后上报。
(三)评审:学校组织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根据评审结果下达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批复通知。
(四)执行:学院(课部)接到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批复通知后,按照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的要求,督促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项目负责人填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计划执行审批表》,交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实验室管理科审核备案;填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采购预算申报表》和《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货物采购询价表》,进入采购程序。
(五)中期检查:为了加强对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管理,由各学院组织自查并填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中期检查报告表》,由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组织抽查。
(六)验收: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学院填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学校组织专家组对实验室建设项目集中进行验收。
(七)效益评估:学院(课部)在实验室建成并应用于教学一学期或一学年以后,由学校组织专家对项目目标、实验教学、实验室管理和实验室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评估。
(八)其它:新建实验室需履行报批手续,并提供《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新建教学实验室申请报告》;购置单台(件)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必须提供学院专家组的论证和教务处出具的该设备用于实验教学的证明材料;经学校同意变更项目的,填写《6165cc金沙总站检测中心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设备购置计划变更申请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按年度下拨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按照学校规定统一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与学院配套经费应按计划执行,凡计划外购买的设备费或其它费用,学校财务处不予支付。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的执行严格按照财务处的教育经费管理制度进行。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执行周期原则上为一年,项目严格按照“当年预算、当年支出”的规定执行,对于逾期未形成支出的资金,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复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执行计划,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严格保持设备名称的一致性。
第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的实验室建设计划,原则上不能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由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组织专家论证,将论证结果交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报请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已经批复立项的项目,因不可克服原因无法按原计划执行的,学校将取消该建设项目的审批,并收回该项实验室建设经费。
第十八条 对于年度实验室建设项目的执行情况,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促进合理有效使用实验室建设经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设备处负责解释。